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收取与支付不当造成的纠纷时有发生。从笔者碰到的案例来看,最常见和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况:
关系
上述案例不是极个别的例子,也并非只有缺乏素质的包工头才会恶意赖帐。国有大企业也会利用甲方付款的空子。连云港某高层建筑由上海某知名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工程未完工,总承包方即起诉甲方。甲方已支付4800万元,而总承包方认为只收到3200多万元。不仅如此,总承包方反过来追究甲方未按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加上违约金700多万元。不论结算上的分歧,双方差距已经达到了2000多万元。
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可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以免因不适当履行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实践中,甲方向承包商付款时,承包商有时要求不写支票抬头,请甲方将付款总额按其要求的数据分成几张支票开具,承包商将几张支票直接付给材料商或者分包单位。由此产生纠纷的例子极为常见。
案例B:材料商闵联公司为某公路承包商水益公司供应二灰材料。水益公司将100多万元材料款的支票交给中间人郑某带给闵联公司。郑某私自进账。当事人向郑某追索,郑某写了一张75万元的欠条,支付10万元之后郑某就不再付款了,查找郑某的财产也只有一套农村的不值钱的房子。
如果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有不规范的支付行为,只要还未进入诉讼阶段,对方多少会讲一定的诚信,不至于一赖到底。此时可以邀请对方前来对账,将已经支付的款项明细审核确认下来。同时最好让对方公司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最少应明确以下四个方面事项:
二、“我公司同时委托张某某经理作为我公司的特别授权代表。在贵公司与我公司签署的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张某某经理签署的工作备忘录、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我公司均认可其效力”。
四、“我公司依照工程承包合同应承担的义务,不因本授权委托书的出具而有任何改变”。
除了上述支付风险外,在工程款收取上亦应采取一定防范措施。工程款流失、特别是挂靠的项目经理私自领款的情形较为普遍。一旦失去对工程款的监管,承包企业承担的风险将会急剧增加。
如果已经订立了承包合同,而合同中缺乏这样的支付约定,可以用公函的形式予以补救。例如致函甲方,“本次来函,主要是想请贵公司关注工程款的支付安全问题。涉及我公司应得工程款,恳请贵公司准确无误地支付进入本公司帐户:上海天帆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银行上海市分行某支行,账号×××。如采用支票方式付款,支票抬头请务必注明收款人上海天帆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全称,并请注明不得转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公司从未授权项目经理或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收取工程款。因此从法律上说,任何未进入本公司帐户的付款,皆不能视为贵公司已履行对本公司的付款义务。为慎重计,我公司特致函贵公司。若是贵我双方因付款产生误会,将是极为令人惋惜之事”。这样的函件,不至于影响承包企业与甲方的关系,又可以达到预防的效果。在操作上,函件既通过挂号邮寄发出,同时还建议当面送达发包方,与发包方财务人员面对面讲清楚,以免出现疏漏。
关系
上述案例不是极个别的例子,也并非只有缺乏素质的包工头才会恶意赖帐。国有大企业也会利用甲方付款的空子。连云港某高层建筑由上海某知名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工程未完工,总承包方即起诉甲方。甲方已支付4800万元,而总承包方认为只收到3200多万元。不仅如此,总承包方反过来追究甲方未按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加上违约金700多万元。不论结算上的分歧,双方差距已经达到了2000多万元。
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可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以免因不适当履行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实践中,甲方向承包商付款时,承包商有时要求不写支票抬头,请甲方将付款总额按其要求的数据分成几张支票开具,承包商将几张支票直接付给材料商或者分包单位。由此产生纠纷的例子极为常见。
案例B:材料商闵联公司为某公路承包商水益公司供应二灰材料。水益公司将100多万元材料款的支票交给中间人郑某带给闵联公司。郑某私自进账。当事人向郑某追索,郑某写了一张75万元的欠条,支付10万元之后郑某就不再付款了,查找郑某的财产也只有一套农村的不值钱的房子。
如果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有不规范的支付行为,只要还未进入诉讼阶段,对方多少会讲一定的诚信,不至于一赖到底。此时可以邀请对方前来对账,将已经支付的款项明细审核确认下来。同时最好让对方公司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最少应明确以下四个方面事项:
二、“我公司同时委托张某某经理作为我公司的特别授权代表。在贵公司与我公司签署的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张某某经理签署的工作备忘录、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我公司均认可其效力”。
四、“我公司依照工程承包合同应承担的义务,不因本授权委托书的出具而有任何改变”。
除了上述支付风险外,在工程款收取上亦应采取一定防范措施。工程款流失、特别是挂靠的项目经理私自领款的情形较为普遍。一旦失去对工程款的监管,承包企业承担的风险将会急剧增加。
如果已经订立了承包合同,而合同中缺乏这样的支付约定,可以用公函的形式予以补救。例如致函甲方,“本次来函,主要是想请贵公司关注工程款的支付安全问题。涉及我公司应得工程款,恳请贵公司准确无误地支付进入本公司帐户:上海天帆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银行上海市分行某支行,账号×××。如采用支票方式付款,支票抬头请务必注明收款人上海天帆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全称,并请注明不得转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公司从未授权项目经理或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收取工程款。因此从法律上说,任何未进入本公司帐户的付款,皆不能视为贵公司已履行对本公司的付款义务。为慎重计,我公司特致函贵公司。若是贵我双方因付款产生误会,将是极为令人惋惜之事”。这样的函件,不至于影响承包企业与甲方的关系,又可以达到预防的效果。在操作上,函件既通过挂号邮寄发出,同时还建议当面送达发包方,与发包方财务人员面对面讲清楚,以免出现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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