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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初探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3:21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性质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我市自2000年全面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以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招标代理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招标代理市场逐步培育成熟,这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建筑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不规范问题越来越多,招标代理机构在行业发展中出现一些与法律法规不相宜、不和谐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将大大影响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持续发展。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代理机构为获得代理业务,竞相压价,堤内损失堤外补,牺牲合法利润,追求非法利润。主要表现在: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不依法代理,过分迁就和迎合业主的要求,在项目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利用所掌握的招投标知识,不惜钻空子,设门槛,做“裁缝”,当“说客”,达到招标人的特定要求。因此,假招标现象的存在也就不难理解了。一些招标代理人员盲目屈从于招标人的要求,将实际违规操作合法化。向招标人做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甚至帮助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弄虚作假。有些代理人员业务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更有甚者,有些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牵线搭桥,为投标人围标串标充当“枪手”和“说客”,谋取非法暴利,完全丧失了独立性和公正性。
招标代理制的兴起,正是基于社会化分工、招标工作规范和效率的市场需求,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合法的、有价值的咨询服务,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宗旨和价值所在。但现状是:一些招标代理人员的服务只在于“跑腿”,忽略了招标代理的咨询服务属性。部分代理人员根本不懂建设工程的基本知识,甚至招标程序都不熟悉,代理过程中出现许多常识性错误,有些招标代理人员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工作失误导致招标过程终止、重新评标、引起招标争议等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行业的整体形象。
一些代理机构在申报资质时弄虚作假,承揽业务后靠临时班子干活,活散人走,虚借、拼凑专业技术人员,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代理业务后续服务无保障;一些代理机构有多项资质,但不以此为业,出借资格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代理业务;一些代理机构为承揽任务,违背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压低代理费,恶意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如此疏于内部管理,甚至违法违规经营,必然造成招标质量低劣,致使投诉也时有发生。
招标代理行业目前正处于发育期,针对招标代理行业前述的主要问题,从加强行业管理和促进行业自律两方面,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政府管理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管理机制,加大对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检查监督,实行市场清出制,优胜劣汰,逐步实现管理行为法制化、管理主体知识化、管理形式科学化、管理过程信息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行业宏观调控,形成总量适度、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增设专职从业人员的上岗条件,重点是对从业人员执业能力的认定,以此来落实宏观调控的管理思路和体现差别化的管理模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约束,其舞弊行为一旦被查实,取消其从业资格,承担法律责任。
努力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的自律意识,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自身建设,促进其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进一步落实市场与现场联动考核机制,规范信用记分管理,建立职业道德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议参考施工招标政府建立承包商名录的思路,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结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信用管理,动态考核信用等级,实行严格管理。
1)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代理行为规范、服务行为规范、收费行为规范、纪律约束和惩戒措施等。
3)加强管理部门与代理机构间的交流与沟通,组织招标代理人员培训,进行代理学术讨论。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协会应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和继续教育机制,重点培训招投标法律法规,使从业人员知法、守法、用法;其次要结合招标工作实际,推进业务学习和探讨;还应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以诚实信用和优质高效的服务来赢得招投标各方主体和社会的信赖和支持。
1、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净化招标代理市场。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范招投标程序。
3、严格遵纪守法,提高服务质量。
招标代理是建筑市场的新兴事物,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问题已摆在我们监管部门面前,我们必须逐步完善监管体制,加强管理力度,不断提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引导他们依法经营、规范操作,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赋有竞争力的招标代理之路,迎接国际化竞争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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