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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的鉴定权和审判权冲突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3:21
许多工程合同纠纷都会涉及造价鉴定。相对而言,由于法官精通法律而稍逊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同样造价师精通造价专业而稍逊法律专业背景,往往会发生对签证等证据材料认定发生冲突。虽然这种冲突既有积极,也有消极的,但无论何种冲突都会侵害当事人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该文分析了两种冲突的表现形式,并从三个方面探索解决途径。
笔者曾代理一件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脚手架分包合同纠纷案件。2003年元月,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钢管扣件租用及外脚手架搭设合同》,约定劳务公司承建总包公司某某花苑8、9两栋主体工程的脚手架搭建工程,同时约定该工程封顶时,总包公司应付给劳务公司百分之五十款项。2003年6月,两幢建设工程封顶,总包公司仅支付劳务工人的生活费及钢管、扣件等材料部分租赁费。2003年6月28日,总包公司项目部与劳务公司之间,因拖欠工程款发生殴打,造成劳务公司负责人轻伤。之后,总包公司将劳务公司所有施工人员驱除施工现场,另行组织第三方进场,继续使用劳务公司自备和租赁的钢管和扣件等材料。
劳务公司遂将总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材料及租金损失。因无法确认当时施工现场劳务公司自备及租赁的钢管和扣件数量,法院委托审价公司鉴定劳务公司现场钢管和扣件数量、价值以及租金损失。
鉴定权与审判权的冲突表现
关于造价鉴定的两权冲突,表现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个方面。
所谓消极冲突,是指造价鉴定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都不去主动采取去伪存真的判断、识别及采用,而是完全消极地依赖对方的判断。造价鉴定人员要求审判人员明确告知送审材料哪些可以采用,哪些不可以采用,完全机械地依据审判人员的意见进行鉴定,而失去工程专业知识的判断;或者审判人员将全部送审材料转交后,任凭造价鉴定人员决定采信哪些材料,鉴定报告出来后,判决书直接引用鉴定结论,将证据的认定采信责任交给非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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