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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需要赔偿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3:21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守约方行使解除权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守约方可以在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但该条规定未明确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从可得利益赔偿原则在我国发展的历史、世界各国损失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现代合同法的价值取向的法理角度分析,认为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
2005年5月10日,发包人甲公司与承包人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某综合楼工程,工程款支付采取分阶段支付的方式。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时间如期开工。该综合楼地下室工程完工后,因甲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乙公司无法施工,因此,乙方不得不停止施工并依合同约定向甲方发出停工通知。此后,甲公司未再支付任何工程款,经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工程款,于是,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停工、窝工等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此案中,法院对于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甲公司应当赔偿给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并无争议,但对于乙公司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则产生了很大的分。《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虽然明确规定在合同解除后,行使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因此,对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需要赔偿就产生了两种观点。分歧
这种观点是法院的主流观点,因此,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对于甲方赔偿可得利益的要求应不予支持。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在我国的发展过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诚实信用和契约严格遵守原则在日益活跃和不断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将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司法原则持续深化和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和契约遵守原则在市场活动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从过去的强调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自由转向更为注重在合同履行过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反映在立法上更加注重加强守约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约束,尤其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更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而逐步加重对违约方擅自违反合同的责任范围,从而达到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稳定,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从可得利益赔偿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可得利益的赔偿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情况下,为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稳定,因而逐步加重对违约方擅自违反合同的责任的产物。而在一方违约,守约方解除合同情况下,对损失赔偿进行限制无疑是违背确立可得利益赔偿原则的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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