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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存问题需确立公共采购新理念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3:21
当前,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在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规范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和提高资金效益、发挥政策功能、促进廉政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但另一方面,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现状并未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满意。不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考验着这项制度,迫切需要确立公共采购新理念,加快公共采购制度创新。
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一是法律制度问题。《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同一行为作不同规范,导致混乱。按招投标法,发改委部门有权审定招标方式,各建设、交通、水利、工信等部门从事工程及设备管理监督和具体招标职能。按政府采购法,财政性资金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监督职能,由财政部门监管。从法律上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管理和操作没有明确界定,各行政监督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都是指导同一采购行为,相互交叉和冲突,带来许多实际问题。二是管理体制问题。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行政监督部门既是招标人又是管理者还是评审会组长的重位现象,监督管理部门多且交叉重叠,监督管理力量薄弱。政府采购监督、执行的关系法律规定明确但无操作性,致使出现协调难现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层级、人员和专业性都很难适应现有工作局面。三是操作机制问题。简单来说,具体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就存在采购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招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中心、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等各种难以界定职能的操作模式。仅以政府采购中心为例,全国就有九种模式,其职能定位、隶属关系、行政级别和业务内容各不一样。四是行为操守问题。在现行运作模式中,采购人权责利不统一,名义上评审决策权让渡给招标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但在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完善情况下,可操作空间大;评审委员会作为临时兼职组织,权责利不配比,影响采购目标实现;过于注重招标投标评标和采购程序环节,采购前和采购后行为缺乏规范;供应商缺乏管理,出现无序竞争;在前期方案中设定“机关”、拉拢采购人和评委会、围标串标、乱质疑乱投诉等现象不断发生;采购和招标缺乏全局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概念;采购功能、实体需求、质量、价格、服务和程序没有实现有机结合。
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寻求一个更好的理念或模式来统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确保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统一规范管理,形成有利于决策、监督和执行的有效机制,公共采购这一新理念应运而生。简单来说,公共采购就是涵盖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理念。建立和推进公共采购制度改革必须从更高视角更深层面认识这一新生事物。
公共采购要把握采购基本目标。包括采购功能用途、质量、价格和服务以及物有所值为宗旨的实质性要求,而这些要求是在注重“三公”程序性原则的基础上实现的。两者相互统一,不可只侧重一方面。必须将程序作为采购实质要求的附属规定工作融入采购主体的采购过程中,使采购主体真正实现采购权,又注重程序要求。
公共采购要真正明确采购主体采购权。在现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制度设计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采购人职责模糊。采购人和采购中心两个采购权重叠。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最终决策权给了临时机构“评审委员会”而不是采购人。而“哑巴”评标更将过于注重程序化工作发挥到极致。公共采购制度创新必须真正明确采购中心是通用采购主体,各部门是专用采购主体,享有充分采购行为权利,承担采购行为义务和责任。此种行为包括透明竞争和信用及物有所值等原则要求下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在这样要求下,专家自由裁量权将逐步缩小,专家的作用将真正体现参谋和咨询建议作用而不是主要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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