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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案件中的突出问题分析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3:21
“逢年过节”之际,对从事建筑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而言,最迫切的事情莫过于工程工资款的落袋为安,但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却往往事与愿违,而每逢年关也是法院受理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数量最集中、审理任务最艰巨的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本身具有涉案标的大、事实复杂、当事人矛盾激烈、案件审理周期长等特征,由于实际施工人的涉诉,使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更显复杂化,再加上不少实际施工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欠缺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撑诉讼请求,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圆满维护。笔者综合此类案件所呈现的问题并予以分析,结合审判实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以求合法、合理解决此类纠纷,保障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稳定。
一是诉讼涉及人员较多,争议多样。实际施工人一般通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形式获得工程项目,和工程项目介绍人、违法分包人在中介费、管理费、双方代扣代缴税款数额等问题上争议较多,案件事实复杂,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有难度,有些争议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给纠纷的解决增加难度。
三是施工工程量凭证不规范,导致工程审价周期长、难度大,甚至无法得出审价结论。部分实际施工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所施工工程量,特别是业主方所要求工程量变更时,往往没有有效的签证单予以证实,审价机构无法按照程序认定其所施工的工程量及范围,导致审价周期比较长,个别案件审价机构依据实际施工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得出审价结论,法院裁判无事实依据,致使实际施工人的实际支出有时难以得到相应的回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易激化。
二、处理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案件的对策
二是完善建设工程案件诉前调解机制,提升承办法官调解技巧和水平。首先,诉前调解让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有了缓和的时间和机会,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的案件当事人对抗情绪一般比较激烈,在庭审中会针锋相对,不如让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冷静地权衡利弊,缓和对抗情绪,增加案件调解几率;其次,增加承办法官释明法律的机会,多数实际施工人对其诉讼请求有不正确的认识,对其诉请利益有过高的期待,法院在诉前调解中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有利于缩小双方之间的利益差距;最后,在诉前调解机制中可以尽快固定双方的争议焦点,需要进行质量鉴定或者审价的案件法院可以先行委托鉴定、审价机构,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度可以在诉前调解机制中充分把握,分清轻重缓急,而不至于在诉讼程序中因程序外因素拖延案件审理进度。
四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裁决方式,及时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案件的高发期多集中在“逢年过节”时段,该特点决定了实际施工人对法院是否能够高效处理案件有着非常强的期待,实际施工人往往对法院的程序性操作不理解,单一的终局性判决显然无法满足实际施工人对诉请利益的迫切要求,因此,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法院应采取先予执行裁定、先行判决、部分调解的方式及时对实际施工人的诉求做出回应。同时,法院要设置一定的工资款发放程序,防止包工头侵吞工程款,克扣务工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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