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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3: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计价依据编制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反映本省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解释工作;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补充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颁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供计价依据编制的服务。
第三章 计价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调整合同价格应当由发包方或者发包方授权的监理方与承包方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盖章。
发包方可以依法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承包方也可以依法要求发包方提供支付担保。
工程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方认可并签章,即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认可,并应当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反不正当竞争、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管理职责,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计价依据编制、服务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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