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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3:24

福建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一)负责制定造价员管理制度;
(三)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
(七)负责颁发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制作专用章等;
第四条我省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采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规定的考试教材,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其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及《工程计量和计价实务》。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经省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免试。
第十条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与其资格证书载明的专业相符,在业务文件上签名和加盖造价员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二条造价员应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建立造价员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造价员继续教育是指对造价员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五章资格证书变更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分为省内工作单位调动变更、跨省工作单位调动变更。
(一)工作单位省内调动变更:申请人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省内变更申请表》,并下载打印,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同意变更,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由调入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省外调入的变更: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同意变更,到我省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三)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人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并提交记录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经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原件退还,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作单位调动变更申请表:
2、《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变更申请表》(省外调入)
(二)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四)新聘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调出省外的变更,不需提供(三)、(四)材料。
第十九条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变更,原则上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因单位倒闭、重组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可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证书首页发证单位栏加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章,签发单位加盖省造价管理机构钢印。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专用章由省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中价协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专用章为长方型规格,长48mm,宽17mm。横排3行,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字间空一格),第3行为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书每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第二十六条造价员验证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材料到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验证: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验证合格者,由造价员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加盖造价员验证合格章(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刻制)。限期整改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整改仍不达标,验证结论为不合格。
(一)无工作业绩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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