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四)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基价(定额)、计价指引、费用标准、工期定额、计价规则及工程计价的有关文件、办法。
各专业定额站在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委托和指导下,编制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予以补充计价依据的,相关单位应提供新项目的计价资料和数据,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编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第三章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主要设备选型,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投资估算指标并综合建设期设备、材料价格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估足投资,不留缺口。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总概算应作为建设项目的最高限价。
第十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计价,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
工程量清单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各专业预算基价、天津市建设工程各专业计价指引和相应造价信息,结合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施工常规做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应按照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规定计算。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教师招聘网布,招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备查。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一)计日工按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三)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基数计算;
(五)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签证资料金额计算。
(一)养老保险;
(三)医疗保险;
(五)生育保险;
(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四章 合同价款的订立与调整
(一)建设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设计变更和价格调整等因素的调整方法。
第二十二条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就下列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计价事项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以及支付方式;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事项;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承包人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五条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清单增项的,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二)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第二十六条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
第五章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第二十八条合同中约定有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并于开工后按约定的抵扣方式扣回。发包人未按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支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履行合同约定预付义务的,承包人可按合同有关约定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款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应付款利息。
第三十条因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另一方可提出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负责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核。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并提交总承包人复核汇总。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第三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造价咨询企业盖章后生效,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可向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提请调解。
第六章资质与资格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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