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辽建[1998]1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情况和某一时期内价格指数情况。
凡从事编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标底、编制设计概算、审查投资、工程审计、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执行本办法。
1指令性价格指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必须执行的价格。主要包括指定品种和建设材料价格和材料价差调整系数。
3价格风险系数指在确定招投标标底和合同价时,对施工期内工程造价变化趋势的预测值。
第五条指定品种的建设材料见每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六条指定品种的建设材料预算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市场价指市场销售价或厂家直销价,包括原价和供销部门经营费。
1一般建筑材料为3%,其中采购费率为1.2%,保管费率为1.8%。
3暖卫设备采购保管费率为1.5%,其中采购费率为0.7%,保管费率为0.8%。
某种材料价差额=×加权平均材料数量
材料价差调整系数=〖SX〗×100%
第八条市场劳务价格分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以八小时工作制计算的日工劳务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分项工程劳务价格=劳动定额规定的人工消耗量×预算定额日工资单价×
第十条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指以8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市场的平均台班单价,机械品种为常用建筑机械,如塔吊、卷扬机、搅拌机和特种机械等。计算公式如下:
第四章价格风险系数
价格风险系数除由于设计变更等因素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而增减的工程造价外,其它均含在价格风险系数中,不做调整。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信息源单位主要包括建材生产厂家、经销部门、机械租赁公司、劳务市场等有关
第十七条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实行网员制管理。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施工、建设、设计、中介咨询及建设管理等单位均应入网,网员单位享受本信息的服务并定期收到本信息网刊。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以前的文件规定有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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