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颁发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有关单位:
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0日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教师招聘网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合价,主要材料价格,各种措施费的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规费,税金,风险费用及相应的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第九条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
(三)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计价规范》的规定;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有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单位公章(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应当齐全。
第十二条招标人对检查意见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反映。
第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的具体事项及理由(不合理的事项及理由);
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投诉人的公章,并附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投标人投诉后,应及时处理,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复核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一)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施工合同不予备案;
第十九条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一)对招标人报送的符合形式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不一次告知招标人需补充全部内容的;
(三)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提出不符合规定意见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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