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3:24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管理,提升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水平,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是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一)是独立设立的部门或单位;
(三)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同级造价管理人员基本条件,熟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1、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应不少于8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不少于5人;
3、造价管理人员数量占造价管理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六)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满足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发布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及时上报省造价管理机构;
(三)依法对本地区的工程造价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解和必要技术鉴定;
(五)对本地区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初审、监督检查和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造价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
(一)市、州造价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
2、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县造价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
2、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省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考核要求和考核标准,对州、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考核结果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造价管理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造价管理机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四)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一)是否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受过何种奖励;
(五)近年来参与工程造价管理跟踪调研,纠纷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当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相关证明。
(一)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造价管理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三)出具过虚假工程造价纠纷报告的;
造价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不认真执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
(四)其它法律法规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造价管理机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建议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