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说明
为提高我省造价工程师的法律、法规意识及整体素质水平,确保造价工程师注册质量,根据建设部150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订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造价工程师应按规定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说明说下:
二、本年度初始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本年度办理跨省变更未取得注册证号的造价工程师以及以往年度考试合格未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应参加面授教育;
四、跨省变更的造价工程师自取得浙江省注册证号后参加网络教育;
六、网络教育以2年为一周期,周期内第一年未参加的,可在第二年参加。需在周期内第一年参加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应在第一年的10月份前完成规定学时,需在周期内第二年参加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应在第二年的10月份前完成规定学时。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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