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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知识点: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及费用承担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3:28
2016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知识点: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及费用承担 2016年4月11日来源: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分享到 微信QQ好友新浪微博腾讯微博qq空间 导读: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及费用承担,作为《工程计价》的一个知识点,233网校造价工程师频道编辑为您解答。更多考试知识点整理,请关注233网校造价工程师频道。

【学员问题】

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及费用承担有哪些?

【解答】

(1)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2)费用承担。

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维修的,发包人应该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与之相对应的工程照管义务期的计算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起。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算起。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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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的非常好 条理清晰 听的很明白 2017/2/26 16: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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