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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4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转换通知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1:07

关于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转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支队,各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一、抓紧进行资质转换的申请工作。依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38条的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应当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129号令和行业标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颁布实施后,部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等关键条件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标准,特别是129号令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有满足一定数量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突出了对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因此,凡在我省按照省公安厅、山东消防协会规定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灭火器维修、消防安全评估机构,需要尽快满足129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抓紧向总队申请换发新的资质证书。鉴于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尚未正式开展,短期内多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难以满足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和我省实际,决定自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前述类别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临时资质管理。过渡期间,拟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需在2014年10月31日前向总队提出申请;拟申请临时二级资质的,需在2015年3月31日前向总队提出申请; 拟申请临时三级(灭火器维修)资质的,需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总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或经评审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原有资质证书收回注销,相关机构不得再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经评审合格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正式资质,逾期不能取得正式资质证书的,临时资质证书收回注销,不得再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三、抓紧完成临时资质申请和发证工作。除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外,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对照129号令有关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场所建筑面积、设施设备、操作人员、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年限等要求,逐项进行整顿、改组、提高,尽快满足资质条件、标准(见附件4、5)。拟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须经注册地消防支队初审合格后,再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见附件6),连同加盖消防支队印章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初审意见表》(附件7)和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6《临时资质申请表》中),在临时资质申请期限到来前向总队提出正式申请。申请人要客观认识自身的经济实力、人力实力、技术实力,在按原证书设定类别提出申请的同时,选择具体的业务范围(见附件8)。对于临时资质申请,初审支队要严格审查,不符合临时资质基本条件的不受理,技术负责人不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受理(申请灭火器维修资质除外),操作人员数量与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明显不相称的不受理,申请资质范围超出原资质证书业务类别的不受理,不具有三年以上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经历而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不受理,不具有性能化消防设计评估从业经历而申请一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的不受理,未取得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而申请灭火器维修资质的不受理。消防部门按照129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组织评审,并向符合资质条件的颁发临时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满足法定资质条件的,可以随时提出正式资质申请,换发正式资质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综合考试方案和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附件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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