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各支、大队,各有关单位:
一、深刻领会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规定》认真贯彻了《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创新社会消防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为严格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各消防支、大队,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深刻领会《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按照总队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临时资质审批,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三、加强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
(二)关于从业人员的要求。一是在过渡期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临时一级、二级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经考试合格,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我总队备案。二是操作人员应有不少于3人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鉴定合格尚未取证的,应当出具经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三是灭火器维修人员需接受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资质申请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满足本通知过渡期管理要求,且具备正式资质其它条件的,可以参照《规定》申请相应临时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应当是具有《规定》实施前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经历的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以前所从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活动都可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申请单项正式资质和另一项临时资质以及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资质所有条件;具备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三)资质管理要求。从今年11月1日开始,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正式资质或临时资质才能继续执业,所有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机构都应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过渡期临时资质与相应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同,除临时一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跨省承接特殊消防设计评估等业务外,其他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只能在我省承接相应业务,并依法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地在贯彻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队技术处。
2.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4〕18号)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 1157—2014)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总队.doc
附件:公安部129号令及配套文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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