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 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隐患
第五节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一、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单位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来排查火灾隐患: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及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El、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下列任一种情况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
4)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1.总平面布置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4)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6)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l级。
9)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El、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等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8.其他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失效。
综合判定规则
存在上述要素2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综合判定要素”中任意3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三、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步骤
1)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3)符合“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规”则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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