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物业管理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是物业管理师申请注册和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委托,开展全国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物业管理方案及其实施;
(五)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其他知识和技能。
(一)国内外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动态;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建设工程等专业知
(四)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
第五条物业管理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课程,并通过测试或者考核合格。物业管理师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应当不少于20学时。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10学时的必修课继续教育,并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出具本地区物业管理师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证明。
第八条下列情况申请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完成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的;
(三)逾期申请延续注册。
第九条物业管理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参与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
(二)参加省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物业管理课题研究的,每项按20学时计算;
(四)参加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参考教材编写工作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六)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者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物业管理专业论文的,每篇论文按5个学时计算,每年充抵学时累计不得超过10个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物业管理专著或者教材的,第一作者按20学时计算、第二作者按10学时计算;
(八)参加省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座谈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研讨会或者专业论坛的,每次按5个学时计算,每年充抵学时累计不得超过10个学时。
第十条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记入物业管理师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物业管理师可以通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站查询继续教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师有下列行为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其他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本单位的物业管理师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并保障物业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制度,并将年度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计划及执行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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