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知识点精要 防火间距(二)
1.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综合楼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该综合楼与周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12m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甲醇合成厂房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的可燃烧构件,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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