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2.2.1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
第2.2.4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3章建筑设计
第3.1.1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4条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表3.1.5房间名称净高
音体活动室3.60
第3.1.6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8条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1/5
其它房间1/8
第3.1.9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nT’W不应大于75dB。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第3.7.3条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5条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4.1给水与排水
第4.1.2条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第4.2.1条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2.2条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表4.2.4房间名称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办公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201.5
浴室、更衣室251.5
洗衣房185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2.2.1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
第2.2.4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3章建筑设计
第3.1.1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4条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表3.1.5房间名称净高
音体活动室3.60
第3.1.6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8条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1/5
其它房间1/8
第3.1.9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nT’W不应大于75dB。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第3.7.3条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5条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4.1给水与排水
第4.1.2条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第4.2.1条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2.2条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表4.2.4房间名称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办公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201.5
浴室、更衣室251.5
洗衣房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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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注册建筑师考试责编:zlr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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