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投资管理宏观经济政策考试辅导:土地矿产资源和开发利用2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
《土地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3)蔬菜生产基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是保障我国人民生活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来源:233网校-投资项目管理师责编:mawei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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