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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3:19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233网校2010年2月9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 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就是具有合适的仓储保管条件,有从事保管货物的保管设施和设备。包括适合的场地、容器、仓库、货架、作业搬运设备、计量设备、保管设备、安全保卫设施等条件。同时还应配备一定的保管人员、商品养护人员,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同时保管人所具有的仓储保管条件还要适合所要进行保管的仓储物的相对仓储保管要求,如保存粮食的粮仓、保存冷藏货物的冷库等。保管人若不具有仓储保管条件,则构成根本违约。
3.签发仓单 保管人在接受货物后,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在存期届满,根据仓单的记载向仓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并承担仓单所明确的责任。保管人根据实际收取的货物情况签发仓单。保管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确定仓单的责任事项,避免将来向仓单持有人承担超出仓储合同所约定的责任。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5.返还仓储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保管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交还约定的仓储物。仓储合同没有明确存期和交还地点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提取,保管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还存储物。作为一般仓储合同,保管人在交返仓储物时,应将原物及其孳息、残余物一同交还。
(二)保管人的权利采集者退散
2.保管人的提存权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货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3.验收货物的权利 验收货物不仅是保管人的义务,也是保管人的一项权利。保管人有权对货物进行验收,在验收中发现货物溢短,对溢出部分可以拒收,对于短少的有权向存货人主张违约责任。对于货物存在的不良状况,有权要求存货人更换、修理或拒绝接受,否则需如实编制纪录,以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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