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相关辅导: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三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适用范围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为室外地面到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电梯机房、水箱间、 房、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一类高层
2.重要公建以及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二)二类高层
2.高度不超过50m的普通公建。
1.一类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地下室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一般规定
2.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并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与其他部位间防 火分隔。
4.托幼、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 应设置在三层以下,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
2.其余规定同"普规"。
特别推荐:
注册建筑师免费在线每日一练|你问我答
注册建筑师学习小组(听听考友的心声)
来源:考试大-注册建筑师考试责编:liuya评论纠错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