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4:22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来源:考试大2011年1月13日【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 , 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 , 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来源:www.examda.com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 该委员会负责拟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 , 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题库 , 组织评阅卷工作 , 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 , 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转载自:考试大 - [Examda.Com]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 必须经过注册 , 方可以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 , 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 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 , 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 面凭证。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 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 ,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 , 应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凭证 , 由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转载自:考试大 - [Examda.Com]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请访问考试大网站http://www.examda.com/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 , 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 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 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 来源:www.examda.com
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聘用单位破产的 ;
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 ;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
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
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 转载自:考试大 - [Examda.Com] 受到刑事处罚的 ;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注册 :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 ,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 四 章 执 业 来源:考试大

第二十五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进行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
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
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二十七条 在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 , 必须由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 , 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 , 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三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第 五 章 继 续 教 育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环保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要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 , 注册环保 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 六 章 权 利 和 义 务 {来源:考{试大}

第三十三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
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 来源:考试大
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
第三十四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
接受继续教育 , 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 , 对长期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 可通过考核 认定 ,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 资格考试等机构 , 在实施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过程中 , 因工作失 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 , 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 , 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 试合格后 , 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 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 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 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 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 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设计工作满 9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 , 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 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 核合格后 , 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 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 设置 , 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 度 , 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相关推荐: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下载)

欢迎访问考试大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网 》》》查看考试资料和试题

来源:考试大-环保工程师考试

责编:txl评论纠错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