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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4:2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来源:考试大2011年3月19日【考试大:轻松考试,快乐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隔离源安全基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2定义

3 一般要求
3.1.1 实践
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3.1.2 源
a) 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c)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3 照射
3.1.3.2 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
b) 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
2)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 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
c) 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
3.1.4.1 适用本标准的干预情况是:
1) 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
b) 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 包括:
2) 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以及未受通知与批准制度(见4.2.1及4.2.2条)控制的以往的实践和源的利用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

3.2排除

3.3 实施的责任方与责任
3.3.1.1 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方(以下简称“主要责任方”)应是:
b) 用人单位。
a) 供方;
c) 辐射防护负责人;
e) 医技人员;
g) 由主要责任方委以特定责任的任何其他方。
3.3.2.1 各责任方应承担本标准有关章、条所规定的一般责任和特定责任。
a) 确立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
1) 确定实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要的措施和资源, 并保证正确地实施这些措施和提供这些资源;
3) 鉴别防护与安全措施和资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 并采取步骤加以纠正和防止其再次发生;
5) 保存履行责任的有关记录。

3.4 实施的监督管理
3.4.2 主要责任方应接受审管部门正式授权的人员对其获准实践的防护与安全的监督, 包括对其防护与安全记录的检查。
a) 调查此违反行为及其原因与后果;
c) 向审管部门报告违反标准的原因和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纠正行动或防护行动;
3.4.4 主要责任方应及时报告违反本标准的事件。如果因违反标准已经演变成或即将演变成应急照射情况,应立即报告。
来源:考试大-环保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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