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来源:考试大2012年2月13日【考试大:你最佳的考试选择】
本办法下发之长期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1、在具有甲级化工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②1983年12月31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化工工程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之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化工优秀工程设计、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三)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化工专业委员会。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化工专业委员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来源:考试大-化工工程师
本办法下发之长期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1、在具有甲级化工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②1983年12月31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化工工程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之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化工优秀工程设计、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三)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化工专业委员会。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化工专业委员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来源:考试大-化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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