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化工工程师考试辅导:化工生产管理
2012年化工工程师考试辅导:化工生产管理
来源:考试大2012年2月12日【考试大:轻松考试,快乐生活!】
化工生产企业凡是为本企业生产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调拨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运输活动,以及在化工生产中使用和贮存化学物品均纳入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不再另行领取“经营许可证”。
2.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制度。
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成熟,是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
设备、容器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工人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并经过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
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
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
对必备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一年内整改;对考核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半年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不予登记,限令停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向化学工业部书面报告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登记情况。
4.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各类性能、生产工艺及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凡生产极毒、高毒化学品的车间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
5.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6.生产、贮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所用的气瓶、压力容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或汽车槽车、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等,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汽车槽车和铁路液化气体罐车以及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来源:考试大-化工工程师
化工生产企业凡是为本企业生产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调拨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运输活动,以及在化工生产中使用和贮存化学物品均纳入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不再另行领取“经营许可证”。
2.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制度。
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成熟,是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
设备、容器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工人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并经过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
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
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
对必备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一年内整改;对考核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半年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不予登记,限令停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向化学工业部书面报告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登记情况。
4.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各类性能、生产工艺及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凡生产极毒、高毒化学品的车间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
5.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6.生产、贮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所用的气瓶、压力容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或汽车槽车、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等,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汽车槽车和铁路液化气体罐车以及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来源:考试大-化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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