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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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2013年1月30日【233网校:你最值得信赖的考试顾问】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二)受刑事处罚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二)受刑事处罚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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