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及权利与义务相关内容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及权利与义务相关内容
来源:百度2013年1月30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执业
(一)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化工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执业
(一)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化工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编辑推荐: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指南 注册信息
重金悬赏2012年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各科真题
来源:考试大-化工工程师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