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重庆涪陵区十九中、十一校选聘区内在编在职教师7名公告
一、选聘原则
此次选聘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选聘计划
本次公开考试选聘区内在编在职教师共7名,其中:初中教师岗位2名、小学教师岗位5名〔均需派到重庆市涪陵区外国语学校服务(原上海新纪元重庆学校)〕。具体选聘学校及学科岗位详见《涪陵十九中、涪陵城区十一校公开选聘区内在编在职教师学科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选聘范围和对象
区内学校在编在职教师,凡符合公开选聘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报考。
四、选聘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二)初中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备应聘岗位及以上种类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及以上;
(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1973年7月29日及以后出生);
(七)符合《重庆市涪陵区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正在接受纪律调查、审计审查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在试用期内的人员,不属于选聘对象。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二)报名时间
2019年7月29日9:00-17:30。
(三)报名地点
涪陵区教委318办公室(涪陵区黎明路36号)。
联系人:邹鹏。联系电话:72880381。
(四)资格审查
报名时需交验证件: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各1份)、涪陵区教学事业单位公开考试选聘教师报名表、同意报考证明以及选聘后在调入学校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空缺岗位内重新参加竞聘的书面承诺原件。若委托他人报名的人员,还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所学校中的一个学科岗位报名,不同学校之间和不同学科岗位之间不得兼报。
六、考试
本次选聘工作由涪陵区教委负责组织实施,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监督指导。
考试分为试讲和面试。每科分值满分均为100分。
总成绩=试讲成绩×60%+面试成绩×40%(各类成绩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一)试讲。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均参加试讲,试讲采取现场备课、上课的方式进行。试讲成绩当场公布,评委对报考人员试讲成绩评定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应在评分表中说明原因;报考人员试讲最后成绩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须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试讲时间:2019年8月6日8:00,试讲地点:涪陵区外国语学校。
(二)面试。
1.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综合分析、计划组织协调、岗位匹配、逻辑思维及语言表达能力等。面试时间:2019年8月6日,具体面试时间试讲结束后另行通知,面试地点:涪陵区外国语学校。
2.面试比例为1:2。按面试比例以试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员,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按该选聘岗位考生试讲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3.凡试讲成绩未达到70分或缺考者,取消其面试资格。未达到1:2比例的,相应递减选聘岗位数至规定比例,招聘学科名额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开考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属急需紧缺人才的,经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教委审核同意后,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开考比例为1:1的,须由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应记录在册。
七、体检
体检人选按照选聘岗位和选聘数额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试讲成绩、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2项成绩都相同,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
由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组织拟选聘人员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9号)和《关于修改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16号)的规定执行。选聘单位或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若因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资格出现缺额,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考察
由区教委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选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选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考察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选聘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经查实有违纪违法行为。
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选聘人选,其缺额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如递补人选出现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本公告确定体检人选的原则处理。
九、公示选聘结果
对考察合格人员拟定为选聘人选,在区教委、选聘单位、选聘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十、确定选聘人员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选聘人选,按规定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十一、选聘纪律
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对选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选聘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认真贯彻《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选聘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十二、其他事项
(一)公开选聘的人员调入学校后,其在原学校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保留在原单位,从调入次月起在涪陵十九中、涪陵城区十一校划分到重庆市涪陵区外国语学校的空缺岗位内参加竞聘。
(二)公开选聘的人员调入城区学校后,从调入的次月起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72880655、7223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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