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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省扬州高邮市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公告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6:45


高邮市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即将启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告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师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其他应具备的条件有:

1.户籍要求:

申请者需具备高邮市户籍。

2.不同类型教师资格所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无效;

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幼儿教育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无效。

3.专业要求:

教师资格申请者申报的学科应与应当具备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一致或相近。申请学科与本人有效学历所学专业不一致时,需参加相关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申请教师资格所含的学科,文化课均应为我市相关学段的学校已经开设的学科。

4.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非师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前,需参加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并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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