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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省福州长乐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6:46


长乐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以及省教育厅、福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2014年春季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范围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下人员,可向长乐市教育局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1、长乐市户籍的公民;

2、已取得教师资格,现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工作需要应取得新的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在编在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3、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职教师。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具体认定时间、方式、对象及事项参看福州市教育局网站http://www.fzedu.gov.cn/上的公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认定教师资格:

1、在长乐市公办学校任教的在编在职教师,2012-2013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3、已取得教师资格,无特殊原因申请办理第二种和两种以上教师资格的;

4、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离开教育教学岗位5年的;

5、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

6、在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受到处分且未满3年的人员。

《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种类及学历条件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2、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或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大专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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