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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海南省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说课)考试及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6:46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3年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及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我省于2012年秋季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2013年是我省面向取得全国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证书人员开展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和认定工作的最后一年。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好符合过渡条件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问题,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2013年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和秋季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三、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认定对象

户口或工作在海南省,截止现场确认之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下列人员:

1.参加符合过渡条件人员说课考试并取得《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说课考试合格成绩证明》而未认定的人员;

2.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而未认定的人员;

3.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本专业教师资格的人员。

认定条件

认定教师资格条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海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执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其中:申请普通话和语音相关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一级水平,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和对外汉语的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其他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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