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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西省太原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1:09


太原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通知

根据全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符合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包括已经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另一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今年暂不受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

同一申请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融,无需重复申请。申请人应在公布的学科目录中选择确定一个学科。

三、认定教师资格条件

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对有疑义的学历证书,要求申请人将其学历证书送交相关学历认定机构进行学历认证。

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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