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关于开展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地区招生办,地林直各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近期,组织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对象和学历条件
凡是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人员,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视为具备合格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初中毕业升入五年制小学教育专科专业的毕业人员,只能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毕业升入五年制高职专科专业的毕业人员,只能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专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资格。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讲师审核、省教育厅批准后,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专业必须与本人毕业的专业一致和相近。
二、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补修
按照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同时,按要求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的考试。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按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补修师范教育类专业教育学、心理学公共必修课程。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幼儿师范教育规定的学前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中等师范教育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高等师范专科教育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高等师范本科教育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除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外,重点突出师德教育、教育教学论、教育管理等相关内容;重点突出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理论,以及运用基本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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