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疆库尔勒地区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为做好库尔勒地区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的通知》 精神,结合库尔勒地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库尔勒地区2014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2014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每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三、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职业学校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执行,并于2014年5月15日至6月5日和9月15日至10月10日在库尔勒地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
五、母语为汉语及民考汉的申请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达到的民族汉考等级标准如下: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3级乙等,或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等级标准为: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3级,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4级。从2015年1月1日起,汉语水平考试成绩不再做为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之一。
六、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七、认定教师资格严格执行属地原则。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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