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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疆阿勒泰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6:53


关于做好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教育局,地直各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定于2014年4月1日开始,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2014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4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

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及中国汉语水平: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教师资格条例 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相应水平。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新的政策要求

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从2011年开始在部分省份举行。为保证考试试点工作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效衔接,经教育部主管部门同意,现就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效范围通知如下: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所需的各项考试;对于笔试科目均合格者,不再参加自治区规定的非师范类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可以直接参加自治区及各地、州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四、时间安排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有关文件要求,我区每年认定工作开网时间统一定为春季:4月1日 7月10日,秋季:9月10日 11月30日,各认定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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