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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云南红河州建水县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6:53


建水县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红河州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 建水县 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于4月15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为便于建水县申报人员顺利完成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现将建水县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二、网络申报条件

人员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水县户籍的社会人员及建水县辖区内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应届毕业生,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条件的人员。

思想品德

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学历条件

1.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具有特殊技艺者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此项规定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适用于其他种类教师资格。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要求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需提供与申请资格种类层次相符的《毕业生登记表》或《毕业生成绩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并通过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授权组织的考试后,获得合格证书。

申报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

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需提供与其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层次相符合的教育教学实习鉴定。非师范类人员需参加建水县教育局组织与申请资格种类、学科相符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测评合格者方能认定。

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网络申报安排及相关要求

网络申报时间

2014年4月15日至5月11日,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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