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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教师资格:关于乌苏市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7: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2013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3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

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及中国汉语水平要求: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教师资格条例 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相应水平。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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