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教师资格:关于做好阿勒泰地区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教育局,地直各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3年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 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定于 2013年 4月 1日开始,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 2013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 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013年 6月 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
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 、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 、普通话水平及中国汉语水平: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教师资格条例 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相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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