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秋季四川遂宁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公民办学校: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川教资【2013】2号文件的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
思想品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幼儿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学历的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专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工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普通话。
1.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相应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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