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法律法规考点模拟题(一)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考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四条【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生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教师队伍建设】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的平等权】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的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的义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
第五十三条 【教育经费】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师招聘网讲师陈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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