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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幼儿综合素质难点: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及表现特征

来源:互联网 2017-02-05 12:10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资格证报名条件

教师违法行为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出于故意或者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这一涵义强调教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此,学校应作为法人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害后果。如果违法行为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学校则不必承担责任。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机会平等权、义务阶段的入学权、参加考试及获得奖励的权利等。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侵犯学生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平等的基本原则。教育机会平等主要是指学生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享有和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歧视和区别对待学生。

侵犯学生的参加教学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的权利。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还有参加教育计划安排的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实习和考试等活动。这是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把学生赶出课堂,不得拒绝或者剥夺学生参加上课、参加课外活动的权利。

随意开除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一些随意开除学生或者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的行为,就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外,教师不能因任何目的和理由侵犯或者干扰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更不能以侵犯学生的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延误学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

2、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人身权。学生的人生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和肖像权、名誉和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

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学生作为公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赋予的这几项权利。在学校教育中,这类侵害主要是由体罚或变相体罚,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以及学校、教师不作为侵权等造成的。

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一些特殊情况除外,学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或歪曲。学生的名誉不得受到歪曲或损害。荣 誉是一个人受到外部给予的光荣称誉,每个学生在学校应有平等的机会获得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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