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秋季西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14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正式人员。
二、认定条件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2. 参加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 普通话等级合格。
4.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
5. 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合格证书;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且合格。
6.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其他认定条件。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1. 申请人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材料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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