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苏淮安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面向社会)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员范围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中国公民,思想品德合格,身体健康者均可报名。
二、申请资格种类及条件
1.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院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初中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认定权限
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实施 教师资格条例 细则》、《关于印发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未转户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可以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2015年起,人事关系在江苏的人员可以在江苏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四、国考与省考补考相关工作
关于国考
1.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2015年下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推迟到2016年1月9日-10日举行。国考面试合格的考生在成绩有效期内可以申请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2.根据《江苏省实施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细则》有关规定,2016年我省仍在下半年组织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具体事宜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
关于省考补考
1.2016年,我省将不再单独组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笔试,只有一门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人员,需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全部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2.2016年,我市将组织最后一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测试形式与改革前相同。测试对象限以下两类人员:
符合我省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免试条件人员;
取得我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
具体条件见《江苏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
3.2016年,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在职盲聋哑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仍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提交认定申请。具体测试安排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另行通知。
4.2017年起,我市将不再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除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学科的教师资格外,其他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应通过国家教师资格全部考试项目,并提供有效的考试合格证明。
五、网上申报
1.报名办法: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国考合格人员和依照过渡政策进行认定的申请人通过不同入口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人员需凭网络报名号,在指定时间到指定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未通过上述网络报名的不予认可。申报人员凭网络报名号,到指定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2.报名时间: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2016年4月6日至4月20日;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由各县教育局自行设定,具体请咨询相关县教育局。
特别提醒: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络报名,逾期网络自动关闭,将不再接纳报名。
3.注意事项:
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时,须认真阅读《网上申报协议》及《网报注意事项》;
选择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认定省份和认定机构时,应注意: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淮安市教育局认定;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各县教育局认定;
特别提醒:申请人须严格根据规定,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因个人原因无法认定者,责任自负。
选择 现场确认点 时,请根据要求进行选择,选择时,务清注意事项。淮阴师范学院2016届师范类应届毕业生请选择自己本学院本班级的确认点进行确认,其他人员请选择 淮安市教育局 确认点进行确认。
特别提醒:请按要求正确选择 现场确认点 ,因个人原因造成无法现场确认者,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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