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秋季安徽庐江县认定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6年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秋季庐江县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庐江县、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其中, 户籍 是指申请人提供庐江县辖区内由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工作单位 是指申请人在庐江县辖区内有工作单位。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合肥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并认定。
认定对象
1.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
2.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人员。
二、认定条件
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即《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没有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填写; 有无犯罪记录情况 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填写。
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时间安排
1.信息公布。9月5日至9月13日,庐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咨询电话为0551-87338900、82563536。
2.网上申报。9月14日至9月30日。申请人员登陆 中国教师资格网 ,其中,持有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的申请人从 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其他申请人从 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进行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中国教师资格网 网站开放时间为申报时期内工作日8:00-18:00,双休日和其他时间段该网站停止服务。
申请人员务必使用自己常用的电子邮箱,以备遗忘密码时找回密码。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庐江县,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网上报名时直接选择 庐江县教育局 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确认点,其申请材料均由庐江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
3.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为10月18日至10月19日,确认地点在庐江县教育局南三楼人事科。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后务必携带申请材料前来现场确认,报名系统方可生效,凡未到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
4.体检。网上报名成功后,申请人下载《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现场确认后,在确认现场加盖钢印,申请人持加盖钢印的体检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庐江县人民医院体检科进行体检。体检时间原则上定于10月18日至10月20日。
5.认定和公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资格认定结论,并在庐江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6.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12月30日前在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窗口领取本人教师资格证书。
四、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外语教师资格申请人,请在打印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首页 申请资格种类 栏,注明申请的语言种类。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
4.经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鉴定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2015年下半年及之后参加考试并合格人员,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不再寄送纸质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要求,提供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下载、打印PDF格式 网页版 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须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7.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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