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4〕63号
各市、绥芬河市、抚远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省农垦总局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省森工总局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2014年12月10日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细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按照机构编制、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根据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按岗招聘、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可接受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原则上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中专、中技或高中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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