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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6:00

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和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国家和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

同一经费管理形式的事业单位之间、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向财政核补事业单位或非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向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同一类岗位流动的人员;

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讲师、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讲师;省管讲师和地级市管理的专业技术类拔尖人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以及引进上述人才需要安置的配偶;

涉及国家秘密岗位等确需采用其他方法选拔聘用的人员,以及其他按法律和政策不需要公开招聘的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和相应的岗位空缺情况下,根据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可由市和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按系统由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工作急需的,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聘。

第五条 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是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和本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六条 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

申报招聘方案;

发布招聘公告;

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考试;

体检;

考核并确定拟聘人员;

公示招聘结果;

办理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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