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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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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使用市编委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第三条 按照 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的要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因增加工作任务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问题。建立 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 的市场运作机制,做到编外聘用人员总量只减不增。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作为市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 指标核定

第五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增加工作任务后确需增加工作人员的,可根据实际向市编办申请编外聘用人员指标。市编办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编委研究决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编外聘用人员指标时,应说明聘用理由、聘用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申请指标数及经费供给方式。

第六条 根据聘用岗位的要求,编外聘用人员指标分为技术类和普通类两种,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待遇标准。

第七条 市编委根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任务、人员变化情况,适时核减有关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限额内、不得突破。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编委确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数量、类别和经费供给渠道,按规定拨付编外聘用人员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原由市政府核定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指标数,必须由市编委再次行文予以确认。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

技术类编外聘用人员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工作对口或相近;

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用人单位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市人社部门核准。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2、招聘人数;

3、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4、招聘范围;

5、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6、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7、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8、编外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9、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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