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的原则;坚持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坚持 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 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涉密岗位、接受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品行端正, 纪守法;
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和工作方案;
发布招聘公告;
报名和资格审查;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体检;
考核;
公示;
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程序: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出本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和招聘工作方案,填写《招聘计划申报表》,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的岗位分类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内容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它有关内容。
招聘人员计划及工作方案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布空缺岗位和任职资格条件,用人单位依据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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